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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11次 发布时间:0000-00-00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新闻发布工作,增强信息公开,树立基金会良好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选任及职责
第二条 基金会设首席新闻发言人 1 名,由分管宣传工作的秘书长担任;新闻发言人1名,由项目总监、宣传副秘书长担任;首席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信息的对外发布;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非重大问题和涉及到专项业务工作的对外发布。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选任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新闻发言人名单及变更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在秘书处的协调下,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基金会相关工作重点和进展情况,突发事件的处置与救援情况,媒体、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其它应当公开发布的重要信息;
(二)了解并分析新闻媒体和公众对基金会所涉及业务的报道评论情况,接受并回应社会舆论监督;
(三)执行业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新闻发布和公共关系事务。
第三章 新闻发布原则及管理
第五条 新闻发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尊重事实、尊重新闻规律,体现权威性、准确性、完整性;
(三)及时性原则:新闻发布效率应当及时主动,积极回应公众质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四)负责人把关原则:新闻发布内容应当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把关,未经相关负责人审定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对外发布新闻或接受媒体采访。
第六条 新闻发布实施归口管理:
(一)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新闻媒体采访和新闻发布活动管理。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应当经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同意或授权,并报秘书处备案。
(二)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对外发布信息。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直接对外发布信息,应当事先经首席新闻发言人同意或授权,并报秘书处备案。
(三)基金会其他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机构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四章 新闻发布范围及内容
第七条 基金会新闻发布内容包括:
(一)日常信息:基金会依法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信息;
(二)重大活动: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媒体集中关注的基金会发起、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
(三)社会热点:属于基金会职责范围内应当公开说明情况的社会公众已经或有可能关注的事件、话题;
(四)突发事件:自然灾害、公共危机等突发性事件信息发布,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基金会所采取的措施及提示公众应注意的事项等;
(五)在公报、公告等形式之外需要进一步解释和说明的;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开展新闻发布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三届九次理事会审定同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