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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104次  发布时间:0000-00-00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项目运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的资助基金、公益活动项目的管理。依据《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资助项目范围包括:募集、使用管理基金,开展敬老、扶幼、助学、济困等公益活动,承接政府委托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数据库,通过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向外公布,供捐赠方和项目实施单位选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每一年度项目计划由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决定。专项基金的项目领导小组为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

第五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部,作为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能,负责项目的开发、立项、实施、检查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六条  立项原则

根据《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立项原则主要有: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资方意愿;

(三)优先考虑重点区和贫困地区;

(四)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七条  立项程序

对于基金会自主立项实施的项目,由项目部负责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详细的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方案,并向秘书长申请列入评审项目的名单。

申请非限定性基金资助项目立项,根据项目资助额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决定。

申请限定性基金资助项目立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由专项基金执行委员会进行立项审批;非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由秘书长办公会提出立项建议,报经理事长批准后方可立项。

获得批准正式立项的项目均在基金会的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施行项目合同制管理,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对管理所执行的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执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负责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的编制、报批和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配合基金会项目部对项目进行检查和验收,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十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项目负责人对负责执行的项目终身负责,接受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监事的监督。

第十一条  基金会项目部实行项目监管人制度,按项目把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项目监管人的主要职责是:随机或定期检查监督项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实施合同以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基金会项目部和财务部审核后,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在执行完毕的二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基金会项目部,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秘书长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示理事长同意。

第十五条  奖罚分明,表彰先进。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将项目实施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20181213日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