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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104次  发布时间:0000-00-00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项目是实现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宗旨“募集资金,开展公益活动,促进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的主要方式。为促进项目的开展、规范项目的组织和管理、提高项目的效益,根据《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为,在基金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以基金会名义开展的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设立基金会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项目发起者或负责人、项目任务及内容、项目工作计划、项目资金及其他有关条件等。

第二章 立项及审批

第四条 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委托项目应根据相关协议及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理事长审批。

第五条 国际合作项目须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其中重大项目应向主管部门报备。

第六条 课题专项项目立项应根据相关协议决定。综合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立项,由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其他公益活动项目应根据相关协议决定。

第八条 项目发起者或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认为应通过招标确定的项目,应在一定范围内实施招标。基金会应制定相应标书及招标程序。招标一般通过互联网进行。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各部门申报和实施的项目由各立项部门管理,其余项目由基金会秘书处管理。必要时,理事长或秘书长也可指定其他部门负责某一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理事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时,基金会可委托第三方或成立专门的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内容:

(一)保证立项及审批程序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二)采取措施,使项目目标/任务及进展按照项目文本或有关协议进行;

(三)根据要求组织进行年度总结及中期评估等工作,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请项目计划制定者对原计划做出相应的更改或修订;

(四)项目结束后组织进行相关绩效评估,并由项目部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

第四章 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规划财务部应严格遵照《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每一项目设立单独账目,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项目必须在资金到位后方能实施。在特殊情况下须由基金会自有资金垫付启动的项目,10万元及以下由秘书长批准,3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批准。

第十四条 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规划财务部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项目资金的支出报销凭证应由该项目指定负责人签署。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规划财务部应提交项目资金使用决算报告。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完成后的资金结余,项目协议书有约定的按照项目协议书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根据捐赠人/筹资人意愿转入综合专项基金,或转入基金会非限定资产。

第五章 项目的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项目档案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结束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半年内将项目的全部档案及规划财务部有关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交基金会项目部。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应包括:立项及审批的有关文件、项目文本、项目进展的有关资料、项目总结及评估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项目档案应有首页,由项目管理部门填写项目的基本信息。

第六章  项目的绩效评估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估。项目有绩效评估约定的依照约定进行。其他一般项目的绩效评估由基金会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发起人或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基金会可单独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的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评估包括计划完成、资金使用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评估应有明确结论。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秘书处每年向理事长办公会报告项目进行及绩效评估的结果。

第七章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