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部
浏览次数:109次 发布时间:0000-00-00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物资(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釆购管理,规范物资(服务)采购行为,完善和规范采购程序,降低釆购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等 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执行公益项目及本会、专项基金日常运行所涉及的物资(服务)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资(服务)采购要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确保 采购过程公开、公正、公平。
第四条 采购供应商应选择信誉良好、业务范围符合采购所需,且成立三年以上无不良行为记录,并通过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银行资信审验的法人企业或机构。
第五条 150万元以下(不含)的物资(服务)采购, 采用比价(询价)方式采购。由采购单位向所在项目部提出申请,经项目部核准后进行,采购过程项目部要进行参与和监督。比价询价应当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供应商提供报价单(报价单须有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基金会应在权衡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资信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最终供应商。采购完成后,相关采购材料由项目部提报基金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150万元以上(含)的物资(服务)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采购。由项目部提出申请,报会理事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并成立招标工作小组,由基金部牵头、法务部、项目部、采购单位代表参加,并邀请相关方面专家参与。驻会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文件 进行审定后,办公室负责在基金会官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项目部提出釆购申请方案内容包括:采购方式、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预 算、采购数量、资金来源、交货时间、技术指标和服务要求等。
第七条 如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应根据招标项目要求,对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从经营资质、业界声誉和代理业绩等方面综合考察,推荐不少于三家招标代理机构候选名单,经招标工作小组研究后确定最 终招标代理单位。
第八条 救灾救援时的应急物资釆购,应情况紧急按照管理办法中标准通过询价比价直接釆购。
第九条 物资(服务)采购完成后,项目部要做好发放和监督工作,保证采购项目(服务)的有效实施。
第十条 所有物资(服务)采购,需集体商议,不得指定供应商。
在实施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购单位内部确定中标人选,严禁变相帮助 投标人围标、串标,搞通谋投标等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人员,视情节轻重 和造成损失程度,给与警告、扣减工资和绩效,相应赔偿损失,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十一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采购过程。如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于2021年12月25日经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