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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03次 发布时间:0000-00-00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基金会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
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基金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基金会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基金会的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长授权由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的
印章管理工作,发放、回收印章,监督印章地保管和使用。
第二章 印章地领取和保管
第三条 基金会各类印章由统一有秘书处保管。
第四条 印章必须由秘书处指定保管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五条 基金会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六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
分,如员工持有基金会印章地,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 印章地使用
第七条 基金会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
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基金会有关人员审核。
第八条 经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
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九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
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十条 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长对基金会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第十二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
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
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第十四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
管人留存,定期这个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基金会,确因工作需要
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六条 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基金会理事长,其他各
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基金会秘书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
必须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报告。
第十八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
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