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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15次 发布时间:0000-00-00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车辆的保管及有效使用,进一步规范基金会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国家和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车辆管理使用
1、基金会公务车辆统一由办公室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指派驾驶员出车。驾驶人员私自出车或因私自出车造成交通、车辆机械等事故,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条件辞退。
2、基金会公务车辆均由办公室负责对其安全检查和保养保修。
3、车辆的附带资料,除行车本,保险卡由驾驶人员携带外,其余均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不得遗失。
4、驾驶员不得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严禁无证人员驾驶车辆。需购置附件及物品,由办公室负责购买。
5、车辆驾驶员要安全第一,文明驾驶,行车当中如遇突发故障需要维修时,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就近安排维修(换下的旧零件须带回验证)。
6、车辆的年审和各项所需经费(油卡充值、ETC充值)由驾驶员提前申请,办公室统一办理。
7、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驶。一般性事务,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安排车辆。
8、车辆必须停放在基金会指定的停车场,实行定点维修,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
第三章 车辆的保养和维护
1、日常保养、检查、维护,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的内外清洁。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响动,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立即补充或更换。
2、保持车内无浮尘,无异味,脚印和杂物、头垫、椅垫及脚垫平整清洁,车内应保持空气清新,行李厢整洁,工具摆放有序。
3、车辆每行驶到规定公里数时,应根据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
第四章 车辆的费用
1、车辆所发生的油料、过路、过桥、停车等费用经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批准,据实报销,未经批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2、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负责结算维修费用。
第五章 车辆违规与事故处理
1、如在行车途中遇车祸发生时,应先急救伤患,并迅速与基金会领导联系,接受指示,及时向交通部门和保险公司报案,积极配合处理好现场。
2、在执行工作中,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外,再视实际情况处理。
3、在执行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视责任具体处理。
本制度于第三届八次理事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