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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495次  发布时间:0000-00-00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章程》,规范发展,保障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使基金会的档案管理更加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各类行政收发文件,要统一由管理部备案登记,随时收发,随时登记。

   第三条 年度结束后,所有档案资料应于次年三月底前全部分类归档入库。 

    第四条 调阅存管行政资料和正在撰写中的行政文件,要严格办理手续。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调阅。非基金会工作人员调阅时,需持有正式文件或证明材料,经理事长和秘书长、管理部部长共同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调阅档案及文件严禁带出档案室。 

第五条 各部门应将项目资料汇集、归类和建档存管,杜绝将存管项目资料和正在设计中的项目方案带出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都负有项目资料和设计中项目方案的保密义务。 

第六条 各部门在项目计划完成后,应及时将项目档案进行备份,并将项目档案原件交由管理部归类存放,并按要求年限妥善保管。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报表,月报表应于每月10日以前报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季报应于季终后20日前上报,年报应于年终后45日前上报。 

    第八条 年度结束后,当年所有会计档案资料可在财务部门保存一年以备临时查阅,一年后三月底以前全部分类归档入库。 

第九条 对入库会计档案应进行登记,并编制库存档案资料索引;并按要求年限妥善安全保管。 

    第十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完整(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并及时交管理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十二条 凡本基金会印发的公文的正件与附件、请示、批复、转发文件(含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十三条(一)基金会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后,应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管理部办理归档手续;(二)本基金会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办公室办理归档手续。

第十四条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发来的与本基金会有关的决定、条例、规定、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外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件。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基金会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第四章  平时归卷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集中统一保管。

本办法于2021年6月15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