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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监事制度

浏览次数:109次  发布时间:0000-00-00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会会议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即每届监事任期5年,连选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相关业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长职权、职责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位监事的作用;

   (二)列席本基金会理事会议,参与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的论证及决策;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权;

   (四)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