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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109次 发布时间:0000-00-00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监事管理,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确保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监事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听取基金会有关情况的通报,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本基金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会会议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即每届监事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及本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相关业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职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长职权、职责
第八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职责:
(一)主持监事会的工作,充分发挥各位监事的作用;
(二)列席本基金会理事会议,参与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事项的论证及决策;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权;
(四)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需超过全体监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