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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2423次  发布时间:2021-01-08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自治区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暨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民政厅重新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社会组织活动管理,规范社会组织活动审批工作,提高社会组织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治区以外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活动指社会组织面向社会举办的下列活动:

(一)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节庆、庆典活动;

(三)论坛、研讨会、讲座、学术交流活动;

(四)展会活动;

(五)涉外活动, 包括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的活动,组团出国(境)、与境外组织交流活动等;

(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属于业务活动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以内设机构和会员单位、工作人员为对象的内部考核评比活动,以及社会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组织举办上述活动,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其活动地域和业务领域;

(二)坚持面向基层、注重实效,做到任务明确、规模适应、数量适当、预算合理;

(三)不得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四)坚持非营利性原则,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不得签订有损国家、集体和公众利益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出租、出借证书和印章,不得强制其他组织和个人参加,不得进行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严守财经纪律,不得摊派或强行收取费用,不得借机变相消费、旅游,不得发放礼品、纪念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第五条  社会组织举办活动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经理事会确定后,提交书面请示,并填写《社会组织活动审批报告表》(见附件)。在活动开展前3个月按程序报批,距活动拟定举办日期不足1个月的,不得申报。报告事项包括:活动名称、预期目标、内容、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来源、活动预算、合作单位情况等。

双重管理的社会组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民政部门审核;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已完成脱钩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直接报民政部门审核,经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暨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要向各级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暨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组报送活动举办情况总结。

第六条  社会组织开展活动实行一事一报批制度。已经报批形成影响需持续举办的,实行一事一报备制度,主办社会组织应当提前3个月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报送日期不足1个月的,一律不予受理。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要向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暨节庆论坛展会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专项组报送活动举办情况总结。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要根据业务职责分工,加强对所属或本领域内社会组织活动的审查和业务指导,配合民政部门及时制止、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组织业务活动符合本办法要求。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将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纳入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和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内容,与年检结果和等级评估结果挂钩。民政部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双随机检查等加强对社会组织活动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社会组织违规开展活动或开展活动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民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责令停止,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的;

(二)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三)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举办活动。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2015年9月29日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解读:(图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活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