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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683次 发布时间:2019-12-31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民办函〔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志愿服务组织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主体。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决策部署,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获得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民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于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经依法成立的,民政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标识并公告。
(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更名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或者更名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对于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新成立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二)已经依法成立并填写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见附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核实其填写内容,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社会组织修改后的章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并在申请章程核准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四、志愿服务组织章程修改后,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取消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五、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支持引导,推动各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优先吸纳其进驻,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要加强对以志愿服务为宗旨但暂未标识的志愿服务组织的规范管理,对其违反《条例》的行为,依照《条例》规定处理。
六、各地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认真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将此项工作作为2018年贯彻落实《条例》的重点工作来抓,广泛动员,加强统筹,做好内部协调配合,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2018年11月1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社会组织执法监察局、社会工作司)。
附件: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