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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

浏览次数:3255次  发布时间:2019-12-31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民发〔2012〕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是减灾救灾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年来的减灾救灾活动特别是抗击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等重特大自然灾害中,志愿服务在防灾减灾宣传、受灾群众救助、灾后恢复重建等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深入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意见》(中央文明委〔2008〕6号)及分工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5号)等确定的志愿服务工作任务,进一步在全社会弘扬志愿精神,鼓励和引导广大志愿者投身减灾救灾活动,现就加强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的重要意义

我国是自然灾害发生频繁的国家,减灾救灾任务十分繁重。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减灾救灾工作,在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法制和预案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同时,减灾救灾工作也面临着基层防灾减灾能力薄弱、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有待提高等诸多挑战。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各级政府继续加大减灾救灾工作力度,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是志愿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活动,有利于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灾害应急自救互救能力,降低灾害风险;有利于满足不同受灾人员多样化的救助需求,有效补充政府救灾力量,提升灾害救助能力;有利于满足社会不同层次人们关爱他人、服务社会、展示自我的愿望,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优良传统。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着力把我国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开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的原则与目标

(一)基本原则。开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坚持政府倡导、自愿参与、因地制宜、稳妥推进的原则。要积极宣传志愿精神,充分尊重志愿者本人意愿,鼓励公众自愿参与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完善评价、激励、保障等相关政策,创造有利于志愿服务发展的环境。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志愿者组织发展状况,科学组建志愿者队伍并加强培训,逐步建立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工作机制,稳步推进减灾救灾志愿服务。

(二)总体目标。用3到5年的时间,在加强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政策研究、扎实做好试点工作、不断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托志愿者组织建立适应本地区需要的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完善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出台减灾救灾志愿服务规范,推进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激励和保障制度建设,实现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水平显著提升,灾害防御和应急救助能力明显增强。

三、开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求,明确服务范围。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根据灾前、灾中、灾后不同阶段的工作需求,确定工作任务。在灾前,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应侧重于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普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配合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排查公共设施、设备和居民住房等存在的灾害隐患,制定和落实相关预防措施。在灾中,救灾应急志愿服务应侧重于协同开展受灾或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安置、救灾物资运送和发放、心理援助以及参与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等。在灾后,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应侧重于协助开展过渡期生活救助、集中安置点服务和管理,帮助灾区群众重建家园等工作。

(二)充分发挥志愿者组织的作用,壮大减灾救灾志愿力量。积极引导社区志愿者组织将减灾救灾作为社区志愿服务的重要内容,支持社区志愿者组织加强减灾救灾志愿者注册工作,设立减灾救灾志愿者支队,开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提升社区的减灾救灾工作水平。要鼓励和支持其他志愿者组织等公益慈善组织组建专门的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或相应的分队,开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活动。多灾易灾地区的民政部门也可根据当地减灾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尝试自行组建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加强减灾救灾志愿者的注册、培训、使用、管理和激励保障。在招募减灾救灾志愿者时,要严格把握志愿者的身体素质和基本技能要求,充分吸收社会工作者、民政灾害信息员等人员加入。

(三)规范开展救灾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探索设立救灾应急志愿服务站点。救灾应急志愿服务以属地为主,一般不跨区域、特别是不跨省份开展活动。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需要跨省份开展救灾应急志愿服务活动时,民政部将在需求评估基础上发布灾区救灾应急志愿服务需求信息,协调救灾志愿服务施援方和灾区民政部门对接。志愿服务施援方和受援方要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施援方提供志愿者队伍能力、服务时限等信息,组织安排队伍到达灾区;灾区民政部门要提供志愿服务实施建议、灾区状况等信息,与施援方共同管理好志愿者队伍,保障志愿服务有序开展。

多灾易灾地区民政部门要探索设立救灾志愿服务站点,结合灾区需求和志愿者的能力、意愿等提出志愿服务建议,并为志愿者开展服务提供联系、协调、保障等支持。逐步建立救灾应急志愿者接待登记、任务安排、工作保障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制度,切实发挥好志愿者在救灾应急工作中的作用。

(四)完善志愿服务管理政策,建立长效机制。要结合国家志愿服务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减灾救灾志愿者的招募注册、专业培训、行动规范、服务记录、评价激励、权益保障等制度,逐步建立推动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民政减灾救灾部门要高度重视并配合做好减灾救灾志愿者培训工作,积极协同开发减灾救灾志愿者培训教材,协助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定期开展演练,切实提高减灾救灾志愿者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相关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营造氛围。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开展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工作的支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工作方案,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进度,按计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加强宣传,在社会上营造有利于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的舆论氛围,把公众参与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确保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持续发展。

(二)统筹协调,注重实效。将支持建立减灾救灾志愿者队伍纳入救灾准备工作范畴,将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纳入救灾应急预案,明确任务,提供工作条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积极寻求对志愿者培训、管理和使用的指导与支持。整合优化各类志愿服务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志愿服务的作用。

(三)加大投入,落实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在志愿者队伍建立、装备配备、培训演练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的管理纳入社会公益岗位,推进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以捐赠、赞助等形式支持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活动。

(四)总结借鉴,提升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要科学借鉴国内外减灾救灾志愿服务的相关理论与做法,结合我国国情,及时总结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工作的经验,加强对减灾救灾志愿服务内容、服务模式、工作机制及保障政策的学习和研究,不断提升减灾救灾志愿服务水平。

 

民 政部

2012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