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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3289次 发布时间:2019-12-31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民函〔2014〕374号 2014年12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以下简称《意见》)已于近日颁布。这是我国国家层面第一个专门规范慈善事业的文件,对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有效贯彻落实《意见》各项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在扶贫赈灾、扶老助残、恤幼济困、助学助医、生活帮扶、环境保护等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党和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不可或缺的重要补充。但从总体上讲,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面临参与渠道不够畅通、扶持措施不够系统、慈善活动不够规范、社会氛围不够浓厚、监管措施不够完善、与社会救助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意见》针对当前慈善事业发展面临的重点问题和关键环节,明确提出了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重点举措和保障机制,这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关于支持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中积极作用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重要内容,更是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全面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慈善事业,发挥慈善扶贫济困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促进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有效衔接,增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积极性;有利于有效解决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慈善工作,为民政部门履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职能提供重要工作抓手。各地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落实。
二、明确贯彻落实《意见》的主要任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意见》精神,并根据《意见》要求,立足职责,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意见》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不断推动慈善事业向前发展。
(一)积极引导社会各界投身慈善事业。通过加强政策创制、创新参与方式、拓展服务载体、健全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广泛开展慈善。密切配合党政机关组织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有效指导企事业单位、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各类社会组织依法依规行善助困。主动联系国资委、工商联、宗教局等部门,争取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大力发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投身慈善。鼓励、支持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关爱他人、践行友善。
(二)探索和支持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告知社会捐赠的方式和渠道。会同有关部门有效管理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为社会力量扶贫济困、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提供切实支持。对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进行重点关注和深入分析,有效总结经验并上升为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法积极开展慈善信托试点。
(三)大力发展社会捐助体系。在城乡社区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和捐赠废旧纺织品等家庭闲置物品。与企事业单位、慈善组织等开展合作,在学校、商场、服装门店等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点,定期组织集中性捐赠活动。以社会化为方向,通过“邮善促民生”等战略合作项目,创新慈善超市发展。推进废旧纺织品再生技术研发和使用,建设捐赠物品调配信息平台,畅通废旧纺织品等捐赠物品的出口。
(四)健全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基础,加快推进与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社会服务信息的对接、共享和匹配。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及时将经过社会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向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推荐。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互联网、手册、海报等载体,广泛宣传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组织的慈善服务项目,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五)积极培育和发展慈善组织。在推进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建设的过程中,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注重引导和规范通过网络发起、开展的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各级民政部门本级彩票公益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并积极争取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的支持。
(六)指导慈善组织加强自我管理。指导慈善组织以组织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的要求有序运作。明确慈善组织支出管理成本的途径、比例,确保慈善组织按规定开支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资金。
(七)推动慈善组织有效开展募捐。严格按照募捐权限的划分管理慈善组织募捐行为,明确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活动边界。确保具有公募资格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对有公募需求的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引导其与具备公募资格的组织联合开展募捐。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网络募捐、手机短信募捐等新型募捐方式。指导慈善组织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按规定列支开展项目所需成本并向捐赠人说明。
(八)督导慈善组织规范使用捐赠款物。将慈善组织的募得款物使用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督导慈善组织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得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且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按照募用分离的思路,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指导慈善组织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九)大力推动慈善组织公开透明。推动慈善组织树立信息公开的意识、强化信息公开的责任,并按照《意见》规定的内容、时限和方式,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严格考核。进一步细化内容方面的要求,通过表格化、菜单化等方式,帮助慈善组织把握信息公开的具体任务。以《意见》规定的时限为最低要求,督促慈善组织将信息公开经常化、日常化。帮助慈善组织完善信息公开的途径,通过与报纸、刊物、网站等媒体的合作,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更多平台。
(十)加快推进志愿服务。继续大力提倡志愿服务,逐步形成社会工作者带志愿者的服务机制,鼓励、支持更多的社会公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完善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实现志愿服务的在线记录和网上查询,并由城乡社区、志愿服务组织、公益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提供证明。指导、推动志愿者星级评定工作,逐步推动将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升学考核、选拔录用、给予奖励优惠的重要依据。
(十一)做好表彰奖励、人才培养、宣传倡导等工作。按照各地人民政府要求,积极开展有关慈善表彰奖励活动,对为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者组织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支持高等院校、慈善组织等开展慈善事业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大力宣传各类慈行善举和正面典型,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十二)切实履行部门监督责任。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审计机构,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对其进行审计。
(十三)做好民政部门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民政部门通过门户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和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年度统计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十四)支持慈善领域行业自律。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鼓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十五)建立社会监督受理机制。畅通社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的慈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支持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曝光的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妥善处理。
(十六)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民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切实加强贯彻落实《意见》的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列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时限,狠抓贯彻落实。要切实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加快建立专门负责慈善工作的处室,着力推动慈善工作,有力促进事业发展。
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结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地做好《意见》的学习宣传工作,积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研讨座谈、论文征集、制作宣传手册等形式,向政府部门、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进行广泛、深入地宣传,将《意见》有关精神和内容切实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加强《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奖惩,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对落实工作做得好的地区或单位要表扬鼓励,对落实工作不到位的地区或单位,要有针对性地提供指导、帮助,提出整改措施,推动政策落实。民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专项督查。
各地贯彻落实《意见》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