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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出台进一步加强关爱“三留守”服务工作的意见

浏览次数:3102次  发布时间:2019-12-31 文章来源:内蒙古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内民政发[2015]6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关爱农村牧区留守儿童、

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服务工作的意见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牧区人口向城市转移已成迅猛增长之势,尤其是青壮年劳力进城务工经商成为主流。在农村仅剩妇女、儿童及老人,这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关心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是关注民生,促进农村牧区和谐稳定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营造农村和谐稳定环境,全面推行关爱农村牧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指导,以强化社会治理方式为引领,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本着“动真情,想实招,办实事”的原则。从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的迫切需要出发,从切合实际的志愿服务项目入手,以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为载体,以12349便民为老服务中心为纽带,广泛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志愿服务活动,积极为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排忧解难,提供心灵关爱的温暖,营造家庭幸福、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加快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志愿服务行动长效机制,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关爱特殊家庭,促进社会和谐”的新风尚。   二、工作目标   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三个群体的安全已成为迫切需要关爱的社会问题,各地要将人文关怀纳工作领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逐步建立完善关爱服务长效机制,促进关爱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工作的制度化,为关爱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提供周到、方便、快捷服务,不断提高“三留守”人员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三、具体措施   1、生活照料。全面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津贴制度,及时、足额发放生活补贴。将符合低保条件的留守妇女、老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予以保障,做到应保尽保。定期了解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的身体状况和生活情况,依托养老院、敬老院等场所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清洁卫生和代购生活用品等志愿服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急难问题,使他们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社会的关爱。   2、心理抚慰。不定期地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开展精神关怀服务,通过电话问候、上门走访、读报聊天、陪伴活动以及共庆生日等方式,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送上精神关怀;对有心理疾患的留守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保持乐观健康的精神状态。   3、健康保健。组织开展健康保健知识讲座,对留守人员免费提供保健咨询、健康体检等服务。同时,为每一位留守人员建立一份健康状况信息档案,确保留守人员都能享受到全面周到的健康保健服务。积极开展贫困家庭留守儿童疾病筛查工作,针对患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手术适应症的儿童,可优先纳入手术康复计划范围,按照现行政策给予手术治疗补助。   4、帮扶救助。根据留守人员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应急救助需要,向留守人员提供生活、医疗、生产等方面的应急救助服务,让留守人员难有所帮、急有所助、病有所救。   5、法律援助。发挥文化道德讲堂作用,开展法律讲座与普法教育,提供法律咨询,对涉及子女赡养、财产继承、林权纠纷等提供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有效维护留守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扶养权和赡养权等合法权益。   6、文化娱乐。引导留守人员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定期开展文化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文化素养。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要从深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把关爱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服务工作摆上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位置,要成立关爱活动领导小组,建立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强化工作落实。各地要抓紧做好调查摸底,根据留守人员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关爱的特点和规律,分类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提高志愿服务和信息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强化工作保障。要加大关爱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服务工作的人财物保障投入力度,建立和落实经费保障机制,整合使用现有资源,为工作推进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条件,做到有服务场所、有服务人员。   4、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栏、宣传标语、固定标语、广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爱活动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取得的成效,及时总结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强化督导落实。把开展关爱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服务活动作为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年自治区终综治考评范围。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挂钩指导和督促指导,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完善,确保取得实效。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1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