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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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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26 号《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已于2004年6月7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基金会名称的管理,保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的基金会。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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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31 号《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〇〇六年一月十二日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信息公布活动,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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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7日第六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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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第三条 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以下简称非公募基金会)。公募基金会按照